钟昊鼎与李新院长领导的登封法院的14年抗“交传唤费”
狗食残羹尚护主 官享禄当保民
做官不为民伸冤 不如百姓守门犬
登封法官李遂兴 枉法错判有铁证
法院院长应监督 纠正错案保公正
我叫钟昊鼎【(1996)登法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的被告】,曾用名钟存海,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现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钟楼村;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特持铁证反映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李遂兴为了贪取“传唤费”而故意枉法错判(1996)登法民初字第124号民事案件一事;请求各位院长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追究贪官李遂兴向我敲诈勒索“传唤费”的违法乱纪行为,纠正他为了打击报复我拒交“传唤费”的正当行为而故意枉法做出的错误判决,同时立即中止执行该错误判决,莫当“ 做官不为民伸冤 不如百姓守门犬”的“壁上观”者。
一、原告耿志强的真实身份是在筹建中“折”的“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股份制企业,暂拟名为‘登封县予中高温水泥厂’”的负责人、会计、主要自愿参股人员及始发股董,铁证事实如下:
盖有钟楼村委会公章和支书钟庆生私章的1993年5月8日《证明》(见附件3)清楚注明:1、在筹建中“折”的登封县予中高温水泥厂是一个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股份制企业;2、原告耿志强是该筹建中“折”厂的第一“负责人”和“主要自愿参股人员”。点击(附件三)查看原始证据。
原告耿志强亲笔“签名”押“指纹”的1993年7月4日《转账证明书》(见附件4)清楚注明:原告是该筹建中“折”厂的“会计”和“始发股董”。点击(附件四)
二、贪官李遂兴违法向我敲诈勒索“传唤费”,铁证事实如下:
贪官李遂兴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欺我不懂法律,接二连三的向我收交“传唤费”。其中,我于1996年8月29日,向他交纳了200元“传唤费”;于同年11月6日,向他交纳了300元“传唤费”。他于1996年11月5日,第三次向我收交“传唤费”时,却突然将收交“传唤费”的价格暴涨到了“500元”。因为,他向我所收交的“传唤费”价格,不但“连续上涨”,而且从来都是只收钱而不打票据;所以,我开始他收交“传唤费”的行为是否正当。我后来,经过查证,发现《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中并无“交传唤费”事项,便就此开始拒交他所违法收取的“传唤费”。鉴于以上情况,双方产生争执,我当面骂他是“贪得无厌的狗官”,要求他立即退还我已经被他所敲诈勒索去的500元“传唤费”,并回避本案;他则当面嘲笑我是“不识时务的刁民”,并蛮横霸道的坚持将本案审理到底而拒不回避,最终枉法错判本案。上述事实,有他于1993年12月4日亲笔填写的“交传唤费”《登封县人民法院 传票》(附件一、附件一)为铁证。
三、贪官李遂兴故意枉法错判本案,铁证如山。
原告所提供的1993年7月15日《证明》(见附件5)清楚注明:“耿志强交现金7000元整,此条转(5月15号、6月15 号、7月1号)等借条,耿志强(原告亲笔所签),钟存海(被告亲笔所签)记” 。显然,在该“证明”条中:1、原告是“交现金”和“借条”的“转”帐人,被告是“证明”原告“转”帐的“记”录人;2、原告与被告之间,仅存在证明“记”录与被证明“转”帐的关系,并不存在“借款”与“欠款”关系。点击(附件五)查看原件
原告所提供的1993年11月8日《证明》(见附件6)清楚注明:“今收到耿志强为筹办‘予中高温水泥厂’而集蓄到的资金4000元整,特此为证,经办人钟存海”。显然,在该“证明”条中:1、原告是作为该筹建中“折”厂的“主要自愿参股人员(见附件3)”和“始发股董(见附件4)”,则为履行“股东”义务而为筹建该厂所“集资”的人;2、被告是作为该筹建中“折”厂收到原告“集资”的“经办”人,则为履行“经办人”职责而给原告这个“集资”人所出具《证明》的人;3、原告与被告之间,仅存在证明“股东”履行“集蓄资金”义务与被证明“经办人”履行“出具证明”职责的关系,并不存在“借款”与“欠款”的关系。点击(附件六)查看原件。
贪官李遂兴为了打击报复被告依法拒交他所敲诈勒索的“传唤费”(见附件1)之正当行为,面对上述清楚明了的铁证事实,却在枉法判决书中故意歪曲胡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3年7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7000元,于同年11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被告均办理有欠款手续。”(见附件2第2页)从而帮助奸猾的原告达到通过恶意诉讼来向被告讹诈钱财之目的。点击(附件二)查看原件。
以上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七区法院院长靳凤英在担任登封法院院长期间,曾经代表该院向本人郑重承诺:1、追究法官李遂兴向诉讼人收交‘传唤费’的违法乱纪行为;2、将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再审,同时中止执行违法乱纪法官李遂兴对本案所做出的错误判决。登封法院在13年来,非但没有履行靳凤英院长代表本院,对本人所做出的郑重“承诺”;相反还在李新院长领导下,以“拘留”相威胁,逼迫我和妻子申海霞无条件执行违法收交“传唤费”法官李遂兴对本案所做出的枉法错误判决,为什么?
点评:登封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新为什么不愿纠正贪官李遂兴为了打击报复被告钟存海拒交“传唤费”而故意枉法作出的错误判决呢?原因有二:1、李新院长非常清楚,要纠正该具有明显错误的判决案,就意味着会出现更多的像钟存海一样“不识时务的刁民”起来抗拒登封法院法官们所非法摊派收交的“传唤费”,从登封法院官场的潜规则来说就会得罪许多依靠敲诈勒索“传唤费”发财的法官利益集团,这不利于巩固他的领导地位;2、李新院长更明白,强制执行该具有明显错误的判决案,就会威慑许多像钟存海一样公开的起来抗拒登封法院法官们非法摊派收交“传唤费”的“不识时务的刁民”,从登封法院官场的潜规则来说就会得到许多依靠敲诈勒索“传唤费”发财的法官利益集团的拥护,这有利于巩固他的领带地位。
钟昊鼎
2010年1月10日
附件一<br><img original=";
附件二<br><img original=";
附件三<br><img original=";
附件四<br><img original=";
附件五<br><img original=";
附件六<br><img 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