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由始终只是个理想——消费者起诉有线通封杀bt有感
网络自由始终只是个理想——消费者起诉有线通封杀bt有感
淡淡的悲伤
在网络和现实之间,似乎始终有道墙,不可逾越。但是即便在网络之中,自由,似乎也
只是个理想。消费者在试图所谓冲浪的时候,还要受到各种限制。其中一大限制居然是
网络运营商,“从中国网络市场结构中,我们明显看到,运营商处在绝对的强势层面
上。他们的垄断和绝对权利,完全称的上是中国网络主宰,他们的意图,没有人可以抗
衡。因此,网友无论怎么闹,最后的结果也只是几个人商量后决定,而自身利益是他们
最最主要考虑的标准。”
9月19日,洪先生因上海有线通涉嫌封杀bt,起诉有线通。(起诉状附后)有线通也开
始了紧张的工作。多家媒体采访了此事,结果仍然寂静无声。不仅如此,9月26日《东
方早报》提了一下百度里面的“有线通吧”有上千个控诉有线通的帖子,结果当天下
午,百度吧里面,所有有关有线通的帖子全都不见了。。。
百度被封杀了。该消费者设在天涯的网站() 大概
也快了吧?有什么办法呢?大约只有象方舟子那样,把网站设在国外,才能抵抗运营商
吧?
网络自由始终只是个理想。这样的现状,令人感伤。
民事起诉状
原告:洪
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金科路2860号, 邮编200041,法定代表人:刘亚东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如实披露p2p软件下载突然不正常的原因;
2、 判令被告立即恢复p2p软件之正常下载;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01元;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个人消费者,被告系有线通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原告因被告之虚假承诺,且
突然恶化服务品质,限制p2p软件下载,又不允许消费者因为被告的欺诈和违约而退掉
有线通服务,经多次交涉无效,不得不诉诸法院。
被告宣称自己的有线通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中,系“五个最,两个一”。“五个最”
是,提供“最快的”、“最便捷的”、“最称值的”、“最精彩的”、“最完善的”的
互联网接入服务。“两个一”,一是“无与伦比”,它的接入速度“在目前是无与伦比
的”,比中国电信提供的adsl速度快“2倍”;另外一个是“一切服务”,消费者“只
需具备计算机和Cable Modem(Cable Modem目前只由我们提供),便可以……尽情浏
览……并且享受一切相关的互联网服务”;并许诺对购买包年服务的消费者提供“1M带
宽”及优惠资费。因受被告不断蛊惑,原告于2006年X月X日与被告办理了1M带宽包年服
务手续并付了全款1200元。
但是,在接受被告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过程中,原告并未享受到被告许诺的“最快
的”、“最便捷的”、“最称值的”、“最精彩的”、“最完善的”、“无与伦比”的
服务。被告的接入服务,绝非“最快”,很不“精彩”,更不“称值”。被告却一直让
原告误以为这就是称职的“五个最”的服务,直至被告封杀p2p软件下载之后,原告进
行研究,才明白上了被告的恶当。被告的许诺完全是子乌虚有的骗局。唯独被告有一个
许诺可能是对的,即“无与伦比”;但被告说反了,不是比adsl快2倍,而是“无与伦
比”地比adsl差。
更恶劣的是,2006年8月底起,原告突然发现,使用p2p软件进行下载时(bt下载方
式是其中一种)品质突然极度恶化,速度奇慢,即使熬到晚上一二点速度也只有20k左
右, 而此前下载速度可以达到60k左右;与此同时,http下载方式正常,甚至可以达到
100k左右。与此同时,上海也出现了大量的有线通消费者投诉同样的情况。经过原告多
次在不同时间的测试,确定不是被下载文件源或者自身的问题,而是被告的问题。
虽则如此,原告仍然怀着善意和诚意,与被告进行了电话投诉,电话投诉无果之
后,又专门书面发传真、发挂号信函投诉,要求被告查明原因,恢复正常bt下载服务;
如果被告查不出,恢复不了,或者不愿恢复,则要求解除包年服务。结果均遭被告电话
拒绝。被告不承认有过限制bt下载服务的行为,而且,被告声称一切服务,包括从被告
的服务器到客户的端口,均属正常。被告不仅不解决bt下载突然变慢的问题,而且不允
许原告因为被告的欺诈和违约退出有线通服务。被告还表示期待原告的诉讼。
原告终于从被告的持续欺诈中醒悟,不堪忍受被告的劣质服务。原告认为,原被告
之间已经形成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信守对客户的各种许诺,全面履行
和原告的合同。bt下载方式是互联网接入的一个重要用途,所有主要互联网接入服务商
均提供bt下载服务,不能使用bt下载方式的互联网服务是不完整的服务。以1M带宽,到
深夜凌晨也只能达到20k的下载速度,完全是和被告的许诺、和业界的惯常标准、和大
众惯常的容忍程度背离。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不能使用正常p2p软件,使
消费者根本不能体验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乐趣。被告一方面恶化服务品质,一方面不承认
不改正、又不允许消费者退订有线通,企图继续牟取和服务品质不相称的非法利益,纯
属垄断企业的霸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诉讼请求所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
1、 起诉状副本一份
(XYS200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