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300261被处罚预告,涉新冠药物误导性陈述,投资者索赔可期

综合网编2023-03-13 08:442370

  #雅本化学# #300261#

  2020年8月6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雅本化学,代码:30026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70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雅本化学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冠疫情期间雅本化学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雅本化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上海朴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

  2月5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要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告。雅本化学《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月6日在深交所官网公开。

  2月7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其中称“2020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接到关注函的第一时间组织部门进行回复,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间在深交所官网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关注函回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雅本化学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

  雅本化学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关注函回复》披露朴颐化学2017年至2019年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和3,193.76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

  《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事实上,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颐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94.58万元和2,687.63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 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13.72%,偏离值达到28.60个百分点。

  中国证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雅本化学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3月16日,雅本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雅本化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雅本化学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的,可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具体联系方式可见文章后部,或请您在网上输入宋一欣律师姓名搜索即可。

  宋一欣律师认为,雅本化学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15日间买入雅本化学股票或债券,并在2020年3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3)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4)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63140581

  Email:songyixin0214@hotmail.com

  地址:上海田林东路55号1902室(200235)

  (宋一欣律师个人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起草过《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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