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塘长述略(转载)
明代塘长述略
李济贤
以盛产金灿灿稻子而著称的苏、松、常、镇、杭、嘉、湖地区、枕江依海,著名的京杭大运河贯通南北,36000顷的太湖东西跨越苏、松、嘉、湖四府。吴淞江纵贯吴县、吴江、昆山、青浦、嘉定、上海五县之地。其间浜、港、泾、港、汇、漕、沟、洪、渎等细微支流,纵横四出,水利资源十分丰富,灌溉之区非常广泛,仅吴淞江流域的灌溉面积,就约占“二千五百九十平方公里(合七千八百平方里)”①。所以明人吴尔成说:“吴中之财赋甲天下,而财赋之源在农田,农田之源在水利。”②陈仁锡也说;“吴中水利乃国家财赋之源,生民衣食之本。”③归有光更说:“天下之利莫大于水田,水田之美无过于苏州。”④因此,历代统治者对江南水利都十分重视。明太祖朱元璋特谕工部:“凡天下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乃分遣国子生及人材,遍诣天下,督修水利。”在朱元璋的积极推动下,一年之后,仅江南地区,“凡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⑤。永乐以后各帝对于苏松七府的水利都是非常重视,“或设郎中,或命都御史,或工部尚书,或专敕巡抚官,或督巡盐巡江御史”⑥。如永乐时户部尚书夏原吉、平江伯陈瑄,正统时巡抚工部侍郎周忱,天顺间巡抚都御史崔恭,成化时巡抚毕亨,弘治时工部侍郎徐贯,正德时工部尚书李充嗣、工部都水郎中林文沛,嘉靖时巡按吕光洵、浙江水利佥事黄光昇,隆庆时巡抚都御史海瑞,万历时巡江御史林应训,崇祯时松江知府方贡岳等,都对江南地区的水利建设做出过不小的贡献。与此同时,对于历受艰辛的治河民工和直接负责修浚田塘、疏决河道的塘长们,《明史·食货志》中对塘长一词却只字未提,因而,对塘长的产生、性质、职责等等方面,都有着研究的必要。
一、塘长的由来
明人沈说:“塘长、圩长之说,即周官土均稻人之意。尝观稻人以瀦蓄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土均为掌其平,水土之政而率以治水。”⑦而塘长一词始见于明初。正德《松江府志》徭役志中云:“今制,以里长、老人主一里之事,如宋之里正耆长;以粮长督一区赋税;以塘长修理田围,疏决河道。其余杂役,并于均徭点差。”又说:“里长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人,俱从黄册编定,岁轮一千四百三十五人为见役,其余为排年(华亭八千二百一十人,见役人百二十一人,上海六千一百四十人,见役六百一十四人);老人一千四百三十五人,选高年有行止者充(华亭八百二十一人,上海六百十四人);粮长二百九人,选丁粮相应有行止者充(华亭一百十六人,上海九十二人);塘长二百九人(华亭一百十七人,上海九十二人)。”⑧万历《上海县志》说:“国朝旧制,以里长老人主一里之事,以粮长督一区赋税,以塘长修田围疏决河道。”⑨万历《青浦县志》则说:“国初,建设有乡有保有区有图有甲,以相统摄。以里长、老人主一里之事;以粮长督一区之赋,而粮长之中有收有解;以塘长修疏河道,而塘长之中有总塘长,有塘长,制甚设也。”⑩康熙《嘉定县志》很明确:“明初,塘长每扇止点丁粮多者一二人,后改每里一人。”(11)以上数志表明,写的虽有“今制”、“旧制”、“国初”、“明初”之别,但基本文字几乎完全一致。光绪《嘉定县志》可能鉴于前志时间不明确的缺点,特设有“役目”条,把明代洪武、嘉靖、万历三个时期及清朝的役目都清清楚楚地记录如下:
明洪武间:里长、甲首、膳夫、斋夫、馆夫、弓兵、禁子、库子、马夫、富户、斗级、祗候、夫隶、钟鼓夫、铺司、铺兵、防夫、巡拦、县总、总书、书手、粮长、塘长、老人、坊长、小甲、火夫、解户、检钞。
嘉靖时:里长、库子、斗级、禁子、粮长、解户、老人、塘长。
万历时:里长、粮长、塘长、解户。
国朝(清):保正即里长、里书、粮长、耆民、经催、塘长、排年。(12)
崇祯《常熟县志》说的更清楚:“高皇帝编氓之制,一百一十户为里,里又名图。县凡九乡,曰感化、曰崇素、曰南沙、曰端委、曰开元、曰思政、曰双凤、曰积善、曰归政。乡统都,都统图,都之大都复为扇,以分辖各图。扇又名区。每里差其丁粮上户十家编为里长,次百家为甲首,轮年应役,里中催征勾摄书算之事皆责焉。又岁佥老人一名以断乡曲,按区拨粮长以收税,扇书以稽出纳。塘长以修水利。”(13)塘长设于明初是确定无疑的。甚至长江以北的兴化县也设置了塘长。《兴化志》云:“至我国初,陈恭襄公瑄洞悉不利。……每塘甃石以为斗门,而塘长塘夫是设,故洪武、永乐间军需、商盐、皇木三政,资塘之便。”(14)但是,法久弊生,沿江濒湖的势要之家霸占水道,围筑成田,围池养鱼,栽植芦菱,以至河道日浅,“旧塍高六七尺者或与田平,水无所限,遇潦已不足言。……塌土成滩,水不可到。畎戽无资,禾亦就萎,饥莩盈途,率由于是,又况塍坍浪洗,田亩日亏,不免以亏,不免以亏田粮而加之见田,粮愈重而民逃,又不免以逃户差而加之见户,赋役日繁,民斯辗转,良可叹息,”无怪乎有人慨叹地说:“自正德末水利全废,塘长人役不复知水利为何事。”(15)从洪武元年到正德十六年才仅仅153年。这时的“塘长人役”,都“不复知水利为何事”了,证明塘长的设置是很早很早的事。综合以上史书所载,要确定塘长具体创于何人具体设置在哪年哪月哪日,确实需要新史料的发现,但塘长设立于明初洪武、永乐时期是确定无疑的。而有人说:“国初无塘长之名”(16),是不能成立的。
二、塘长的性质
明代徭役名目繁多,总括起来可分三大类,即以户计的曰里甲,以丁计的曰均徭和上命非时的曰杂泛。正统以前无均徭法,只有里甲与杂泛两类。塘长属于哪一类呢?万历间嘉定知县韩浚说:“粮、塘、老人皆杂泛,唯里长为正役。”(17)是重役还是轻役呢?嘉靖《江阴县志》曰:“重大役次曰粮长(催征解运税粮),曰解户(转输各项赋料);其次曰塘长(浚筑河道岸塍),曰鱼甲(征解船料课钞)。寻常细役有排门夫,有巡更夫,有上宿夫。”(18)康熙《松江府志》则云:“每区五年一编大役,充布解、北运、南运、收兑、收银等差。每图十年一编小役,充总催、经催、总甲、塘长、该年等差。”(19)再从各地府县志中里长粮长塘长的排列次序,和粮长、塘长的人数看,如正德《华亭县志》为里长、老人、粮塘长。万历《嘉定县志》为粮长、塘长、里长、老人,正德《松江府志》粮长、塘长都是二百九人,万历《无锡县志》每区粮长、塘长都是二人。由此观之,塘长既非重(大)役,也不是轻(小)役,而是“十年轮当一次”(20)的中役。但又不是一般的差役,而是与里长正役及杂役粮长关系非常密切的一种特殊的徭役。
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是明太祖的基本国策,设置塘长就是为了保证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江南地区的赋税是明统治者财力的重要支柱。而水利又是江南地区农业的命脉,为了保证江南农业丰收,设置塘长是十分必要的。但塘长有时不得力,或随设随革。因而,用里长粮长代行塘长之责也是必要的。在明代里长粮长治水浚河的事屡见史载。
1.里长治水。早在永乐初年,松江府一带大水成灾,堤岸冲塌,田畴决裂,居民没溺无数,大批的粮头里长亲临灾区,户部尚书夏原吉《踏车叹》中曰:“东吴之地真水乡,两岸涝张非寻常…粮头里长坐击鼓,相催相迫惟嫌迟。”(21)正统九年,英宗皇帝听说嘉兴、湖州及苏州等地通往江海的河港被人占种,水不流通,淹没田稼,漂荡民居,溺死人畜,而敕谕工部右侍郎周忱,命令他“会同巡按御史严督各该府县拘禁耆民里老人等,询访踏勘各处原通江海河港故道,果被豪强之人筑塞为田,即令退还”(22)。周忱即“岁开挑塘河里长户并下力细户,各一夫充役”(23)。弘治七年工部侍郎徐贯开浚吴淞江及白茆等港,采纳了吴江县生员金藻的建议:“圩岸沟洫分任排年而兼之里长,浦渎河港择委老人而兼之粮长”,又“一圩沟岸任在排年,一图沟任在里长,此法之经也,百夫河港任在老人,千夫河港任在粮长,此法之纬也。”(24)嘉定知县王福徵也规定说:“塘长有开浚督责之烦,里长有起夫戽水之累。”(25)
2.粮长修河。弘治间吴江人史鉴说:“永乐间凡兴建水利皆责成粮长,而官为节度之”。(26)水利工程主要是修理田围,疏浚河道,但要计算出总的工程量,每区需负担若干里,每图又需承担多少丈。这些工作没有塘长粮长等参加是很难搞好的。成化十年,钦差督理苏松等处水利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吴做过详细规定:“申饬所属官吏、粮、塘长人等,各遵守毋违”,“每三百余步为一工,选素熟挑河道或耆老或粮、塘长一名分管”。(27)关于塘长与粮长公同定工,眼同分段的事当时是很普遍的,并有较详细的规定。万历间华亭知县聂绍昌颁有“冬日兴工法”,文曰:“今将一区之内高乡则计应浚河渠若干,低乡则计应修塘岸若干,长短阔狭,逐一丈明造册,每区绘一总图,并该区图田亩数一览昭然。本县亲令各区图塘长、该年,会同本区粮长、排年,从公酌量,先分水利缓急,次计工分多少,均匀搭配,分为五工,如甲巳年应兴某工,乙庚年兴某工,丙辛丁王戊癸五年为事,周知复始。”在“分段算土法”中又说:“冬月塘长赴县照分定每年工册具认状领工后,随该本县酌系大工,即日亲诣勘段派工,余则或行水利衙门,或委别官减从亲行,而勘派之日,塘长、该年会同该区粮长、该图排年,眼同分段,各在至公。”(28)
从上面二点来看,里长、粮长、塘长关系如此密切,不仅是因塘长与农业生产及赋税征收、钱粮解运密不可分,就是在组织上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明人范濂说的好:“十排年者即所谓里排,司一里之事。第一年为总甲,第二年为该年,第三年为催力,第四年为塘长。”(29)万历间上海知县颜洪范规定:“每里设里长十人。岁轮一人为总甲,管里中杂事,一人为小塘长,管起夫浚河,一人为里长,听候差解,一人为分催,管办钱粮。”(30)万历《青浦县志》也说:“每一里长辖十排年,或为分催,或为总甲,或为塘长、老人,皆按甲递充。”(31)明人陈仁锡更说:“塘长原编审于粮长。”(32)这就是塘、粮、里、老时合时分、相互配合的重要原因。
三、塘长的条件
塘长虽然没有里长、粮长、解户繁累,但塘长是水利事业的尖兵,塘长得力与否直接影响农业的丰歉,影响着明政府的财赋收入,所以明统治者对塘长人选非常重视,大致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止端正。正德间工部郎中林文沛在《治田条约》的第二条就规定:“每区图选有行止者为塘长,田多者为图长、圩甲,俱听塘长调度。”(33)嘉靖中工部郎中朱兖的《水利兴革事宜条约》第二条中也规定:“每区都选有行止者为塘长。”万历间巡按御史林应训也说:“塘长之设……务要佥编殷实有行之人充当。”(34)也就是说品行端正、不谋私利者是充当塘长的首要条件。
2.家道殷实。塘长的勤情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和农业的丰歉,有田产的殷实之家,农业丰收与否与他本人利害相关,佥派这些人户充当塘长,为了“各保身家”,多是“视如己业”(35)。所以佥编塘长,都是“计当金举殷实之家充之”(36)。有时条件更高,如娄县“塘长,每区一人,于每图该年中佥充”(37)。嘉定县也是:“起夫之数一准于田,而该甲排年中以丁粮多者一二人充塘长,督一扇之排年。”(38)嘉靖间,海盐县额设塘长42名,竟然“今以见年里长充之”,并“分任修筑沿海,贴帮土塘及各乡堰坝等役”(39)。可是自明代中叶以后,水利事业每况愈下,殷实大户不堪勒索,想方设法尽量脱逃,塘长重担往往落在小民之家。明人陈仁锡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所可恨者业主坐享田中之利,而至于修筑之费茫然不加之意,仅使区图塘长小民为之。夫塘长之不过二十亩之家充之”。(40)
3.率众兴事。开河筑堤非一人所能从事,要集众始能完成,为塘长者必须能率众兴事。万历间巡接直隶监察御史林应训曰:“塘长之设,盖以率众兴事,若非诚实之人,势必方命生事,各川举一区而言之也。一区之中,各有数圩,若不立甲,何以统众而集事也。”(41)“各州县掌印官务要佥编殷实有行之人充当,责令及时唤集圩内人夫修浚水道,增筑径塍,不许滥用豪猾从而怠玩,或武断乡曲,侵索细民,以滋扰害。各掌印官仍将编过塘长姓名缘由书册送阅。”(42)万任也说:塘长的佥编必须“公忠勤干、庶几压服众心,河夫有所畏惮。”(43)简而言之,当塘长必须有组织领导群众的才能。
四、塘长的职责
1.工期职责
(1) 工前查勘。这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点。成化七年要浚修吴淤江,当时钦差督理苏松等处水利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吴在给苏松二府命令时指出:“该府着落当该官吏即行委官,督上海县委官及会彼府县委会,各带粮、耆、塘长人等,亲诣本(吴淞江)将浅狭应挑去处丈量,计要见共该丈若尺干,合用人夫若干,某县分该某处至某止若干丈尺,共该用夫若干,每夫凡给粮米若干,期在某月某日兴工挑阔。”(44)万历间吴淞江已被塞阻异常,江水为患,吴江知县王一言即指出:“随经督同水利县丞吕品并塘长画一算手人等亲诣查勘。”(45)华亭知县聂绍昌也说:“其逐段中或一户自浚若干,或数户朋浚,或一甲朋浚若干,各认工次,公同塘长、该年丈量”。(46)
(2)出车戽水。排除积水是水利工程施工前的必要手段,塘长的首要任务就是紧急排除积水,所以,康熙《嘉定县志》说“明初塘长”,就是“专任戽水”。万历五年,吴淞江急侍施工,当时钦差整饬苏松常镇兵备兼理粮储水利湖广提刑按察司按察使冯叔吉指示说:“戽水人夫前议昆山县塘长并沿江业户出车戽水,每夫每日量给米一升未免遍累。今除车辆仍令昆山塘长出办外,其车水人夫就于各县分定段内责令开方,人夫一并在戽量加工食一节,看得此段之兴,惟戽水为难。前议塘长并得业之家戽水,日给米一升于势难行,于事难济。”(48)万历七年又修浚白茆港,冯叔吉命令说:“本塘四十五里,每十里用水车二百部,共该九百部车,议令塘长督同图长出办”,又说:“看得开河之工水为先,车夫日给米二升,亦不可少,但恐人心不齐,以致玩愒旷日,合责限六日戽完。如出六日之外,罚令塘图自戽,不复给米。”(49)
(3)督率开工。工程既定,塘长督率人夫开赴工地,塘长督率得力与否是如期完工的关键。嘉靖元年,钦差协理江南水利工部署郎中事员外郎颜如环说:“各地水利官务要亲诣所属,严督各塘图长圩甲人等,督率得力人户将各圩岸并力兴工。”(50)统治者最怕劳动人民聚众,把成千上万的民众聚集在工地上,是当权者最伤脑筋的事。塘长是最基层的负责人,官府有着严格的管理办法。华亭知县聂绍昌颁有严格的规定,“当分段造册之后,逐段丈尺燎然目中,然后将该区应浚河身共该若干,逐段折算应挑土方若干,次将该区本年就役田地算该每田几十亩派开土一方,如不系亲身赴工者,应给4田户及做工人夫每方工食该若干,每亩应米若干,逐一算明,大书告示,张榜工所。塘长、该年细算逐段土方,计该若干,遵照告示法则逐一开注工册送县复验无弊,给与印信遵守。然后同该年至河公同轮役。五甲业户分定夫桩。桩上明书土方丈尺及业户姓名,各人认桩赴工,不得躲避。其各图该年又将本图初浚夫桩河工一段填写工毕一纸,给与应役人夫,以为什工支米之据,每日塘长执官给白牌,督率一区之役,该年鸣锣催捡一图人夫,俱要常川在河,不得少懈。至晚该年各就夫桩将一日浚河人夫填注工毕,该年又将一日内该图浚河人夫总数报之塘长,填注工册,以俟比较。自兴工为始,每半月为一限,至期塘长该年将册送县查比,工小赴水利衙门查比。区工不及分数责塘长,图工不及分数责该年。若有顽户抗拒不行赴工,又不给与佃户人夫工食,又或人夫支领工食用力不齐,许令塘长该年禀究一二以警其余,若遇风霆雨雷,塘长开报定以晴天帧日为一限,三限完工。”O御史林应训规定也很严格:“兴工之日,各塘长、圩甲务要在圩,时时催督开浚”,而且“一圩不完责在圩甲,一区不完责在塘长,轻则惩戒,重则罚治”,又说:“兴工之日,塘长责令圩长躬圩倡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某日起工,某日完工,庶几有所统领而无泛散不齐之弊”②。
(4)修治圩岸。万历间江南巡抚周孔政说:“大凡田之周遭际水处沿河筑岸,中为圩田,小者数十亩,大至数千亩,名为一圩,所为圩岸是也。”@圩岸如何修治呢?工部主事姚文顾说:“应修圩岸,该管排年量田高下,照依五等岸式督率圩户,各就田所修筑,假如田头阔五丈者即修岸五丈,阔十丈者即修十丈。或有贫难并逃绝人户,田头及沟头岸侧众共修筑,其圩心田户,若有径塍者自修径塍。凡径塍者同修逃户及沟头岸侧。排年则管修一图圩岸,塘长则管修一区圩岸。各县治农官则提督一县,各府治农官则提督一府。若一图圩岸不修坐排年,一区圩岸不修罪坐塘长。”(54)巡按御史林应训说:“各县即令塘长,备开某圩周围若干丈,外环沟洫若干丈,不论官民士庶,随田起役,各自施工,如横阔一丈者筑岸一丈,横阔十丈者筑十丈。”(55)若塘长督率有方,各圩如期俱完工,还有奖赏。
(5)挑浚河道。浚河治塘是塘长的主要职责之一。江南河道如网,哪河急修,哪河缓浚,对某一个地方来说,关系甚大,因而也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旱乡支河限定每年一开,干河则五年一开;低乡围岸限定每年一筑,界岸则三年一筑,剋定程期,永为遵守。一家之工不完责在业户,一圩之工役不完责在圩甲,一图之工役不完责在该年、总甲,一区之工役不完责在塘长。一县之围岸界岸支河干河俱不及期修浚,责在水利官。”(56)苏州水利通判根据工部主事姚文灏治河经验做出一些具体规定:“近河得利区分三十亩一名,稍远者五十,再远者一百。如娄江之南,七浦之北,不利本河水利者百五十亩,不足数者朋当。当夫派五尺。造册既定以木牌立界限。塘长惟令督办,以近河服众大户分界,总督处置得宜,人心自服,大小皆无怨言。”(57)有的人说的更干脆:“轮值开河,名为塘长,原为本图浚河筑堤之计。”(58)同时,江南地区海域辽阔,海塘遍布,从明代中叶起就时坏时修,到嘉靖年间浙江水利佥事黄光昇更创造了“五纵五横鱼鳞塘式”,对海塘的建设起了不小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黄光昇利用“塘长,率塘夫若干人,负责管理”海塘(59)。对维护海塘起了很好的作用。
2.平时职责
(1)踏勘隐匿。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兼并的手段也远非飞洒诡寄或投献之类,明抢明夺,肆无忌惮,沿江、湖、海之处更甚。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林应训指出:“近来豪家适已便,于上流要害广种茭菱,稍有淤垫,即谋佃为田,所司不察,轻付执照。亦有居民贪图小利竭泽而渔,沿流置断及有挑出田内泥土增广田圩”。(60)镇江府也是如此,“邑(镇江)西北有巨浸,旧名练湖,水势冲激荥回,下生鱼鳖,上壅陂田,每为势家所侵。宋贾似道得之,贾败旋归诸民。自元迄明,往往利归豪势,去民复争之,死于讼者不知几人,案牒梦如,官弗胜理。”嘉靖四十四年,巡按侍郎舒汀“理札杨、靳、欧诸姓所争田,通计该二千三十二亩有奇。嘉山寺民争斗田地计四百八十二亩有奇”,而“顽民王可所争丹徒县江涨洲田九千余亩不入版图。”(61)万历六年按察使冯叔吉看了吴江县丞吕品勘查滩田数目文册之后说:“若止凭塘长圩甲开报,未免挂一漏万”,所以,“本道已示谕该县滩田人户自行开报,仍于各区内佥报殷实知事耆民,公同塘长、圩甲逐户清查。掌印官亲诣各区沿坵履亩覆核,道调委隔属官员覆核呈道。如有欺隐,罪坐耆民塘长,庶奸弊厘而工费易办,财用足而水利可兴”(62)。以后土地兼并更烈,一县之内,到底有多少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的人和户,连知县都不清楚。嘉定知县王应鹏说,每遇放告日期,因田产争讼告状的都不下千余,最后只得将“概县田地责成塘长,协同里老圩书,逐一丈量”(63)。有的官员甚至规定:“今后各府县水利官责令各塘长、圩甲,凡有侵截之家,即使报告,姑令改正免罪。”“若塘长、圩甲通同漏隐,事发一体究罪,决不轻贷。”(64)塘长成了查勘匿隐土地的马前卒。
(2)绘制图册。曾发挥过很大作用的鱼鳞图册到明代后期也大大失去了光泽,可是,有些官员仍把图本看作救命稻草,想利用塘长绘制什么河道圩岸等图本。嘉靖四年,钦差督理浙江等处水利提刑按察司佥事蔡乾就是一个,他说:“浙江水利为重,莫不皆知,奈何有司督理无方,使古人遗法荡无复存,甚至官称治农水乡之高下莫办,役充塘长圩岸之至到莫分,今若不严加点视,岂可望水利兴修”。于是,“著令各塘长备将该管河道圩岸等逐一开写出装册,内送州具印铃,面写‘水利须知’四字,给与带讲究,候按临查考。”(65)有的地方还要将“一区之中共有几圩,一圩之中共有几亩,具数在官,仍差公正官员,覆量无弊,申请详奇,然后画成图本,编造流水号段文册,筑定圩界,监立石碑,开刻本圩田地数目,其量出有田无粮者即与起科,有粮无田者随与分豁,其田边岸塍泾水或听起至依实数纳粮,或通融责今田户包补。如此则不惟大户不得以兼并多取,而小民亦无赔纳虚粮之患矣”。(66)利用塘长绘制图册成了挽救明王朝危亡的良方,岂不悲哉!
(3)维护堤岸。水利工程来之不易,尤其是海塘圩岸,修好之后,应时加维护。如镇江府水利通判就督令丹阳县水利县丞要时常“沿堤巡视,稍有渗漏即加补塞。遇山水泛涨悉启闸口,以防灌溃。”秋冬水泉微细,水源更为可贵。应“督令塘长,多方疏导归湖,无令他泄,或湖水尽涸。”“亦不许奸民乘机佃种,违者重治以罪”(67)。同时,塘长要时时“修岸栽树”,但要“禁种豆麦,以致浮土淋河”。(68)
(4)督种救荒。无锡县共二十二乡,以税之多寡分为十三区,每区设粮长二人,塘长二人。塘长的任务除修筑圩岸外,还要“督民务农”(69)。崇祯末年,湖州知府陆自严还给塘长增加了新任务。陆知府说:“余必鼓励争先,拟照区分给空白印册一本,令铺总,塘长举区内廉能公正素所钦服一二人掌之,集公所会议,劝各宦殷亲填赈数,分别差等,量力由衷,福报匪浅。首事者类收册报定朝,设立粥厂,附近就食一餐之饱,一口之生寄焉”。(70)
(5)奇异职能。上述可见,塘长大大小小的事真不少,然而还有奇者。明季松江诸生吴履震说:“吾松土产绫布最著。许周翰守郡逾五载,不受一缣,升任之后,织造塘长以其不除常例,织精绫二百余尺,至京口送之,卒不受。”(71)“织造塘长”职责是什么,何时所设等等,都应深入探究。嘉定县塘长的职能更为奇特。“沿海一带,有桥梁、马路、土堡、烽墩,地方责令塘长修筑”,而且证明这些都“不在开浚之列”(72)。
五、塘长之苦与忧民
1.塘长之苦
塘长本来是“所统之细户,一图不下百人,一区不下千人,小民朝夕营生,不离场亩”的中等差役。但承担此役者也苦累不堪,甚至倾家荡产。塘长之苦大致有以下几种:
(1)胥吏需索。充当塘长的重要条件,就是殷实的有产之家。所谓殷实只不过是有些家资不愁饥苦,他们既非家资万贯的缙绅大地主,甚至也没有大官僚做后台。他们有时也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多是衙门胥吏敲索的对象。《阅世编》作者叶梦珠指出:“塘长之初,原以备公家之兴作,事关阖郡,万不得已之工,则量拨塘长,或修筑、或疏浚。苟地居僻壤,工非切要,则有数年而不扰一夫者,非若他役之不能空过也。其后吏胥视为鱼肉,势豪视为私人,河因傍墓则令之疏浚,塘因近宅则令之修筑,巧借名色以请官,官亦明知其为私而情以拨之,经承因而作奸役十派百,挟求贿免。其或无筑无修,则倡为旷役之说,每名纳银二、三十两,官吏豪蠹,假公分润。至于有事到工之害,则地棍、土豪为之原呈,临之以府佐,督之以委员,各有衙役,莫不需索,傍河保歇,表里为奸。官蠹原呈之役既饱,虽无工而作完,开疏挑筑之力徒劳。纵有工而不准,故往往有工未竟,而塘长之室已罄者。况塘长之身,即是分催之身,身在工次,或误正供,则身家性命殉之者比比也。”(73)后来承塘长者不过廿亩小尸之家,家资不丰,根本承担不了“水利衙官需其常例,衙门书皂索其酒赀,所费已不能堪”(74)。需索赔贴,百弊丛生,以致“承是役者破产毁家,害犹不已”。塘长之苦累累,就连华亭知县章允儒也承认:“塘长轮年承充,往往独称苦累,何耶?盖以上役之后,工房吏胥,有按季需索之例,水利衙门有顶区之例,大区五两一图,小区二两一图,以概县计之下下几百金矣”。又说:“塘长之苦,悉由衙蠹之所致也”(76)。
(2)拨调远区。塘长之役本来是工役不出区,但有一种市棍刁滑之徒号曰泥头,与胥吏朋谋合为一体,将各区各图水利纷然散派,令不得守其本乡,以开泥头包揽之门。“如高乡之塘长、里长则自舍其久涸之沟渠而编派以隔区窎远之圩塘,低乡之塘长、里长则自舍其久倒之圩岸而编派以隔区窎远之河”,于是,“塘长派之里长,里长敛之人户,人户多卖子鬻身以供包役,包役餽银于塘长,塘长干没再输于泥头,而泥头入己,夫银入泥头之时则已为河工行工比事之日矣”(77)。明人万任说,由于胥吏捣鬼,“以一都之塘长开十都之河,以十都之塘长开二都之河”(78)。其塘长之苦最苦者拨调远区,“其开河动经数十里,工费动及数十金”(79)。塘长们当然不愿做这赔本买卖,经过三转两转,如此巨资就转嫁到老百姓的头上,“塘长派之该年,该年敛之人户。”而且是“今岁不已而复明岁,此河不已而复彼河,有名无实,劳费不赀”(80)。这种累民弊政直至明代末年不已。
(3)杖毙塘长,崇祯末上海人徐思诚说:“叩阍请浚,下其事于抚、按两台,责成郡倅,檄行该县,佥派塘长,鸠徒赴役,其如工费浩繁,里役不堪其苦,中人之家,莫不破产丛事,甚有逃亡相继,连累波及,思诚亦因而毁家,逾半载始获告成。”(81)崇祯二年华亭知县郑友元也说:“塘长贫不能给督率番民以应力作。则催僭之委官,督押之衙役,肆行索勒,费且无算。总计上下出役皂快以至委官泥头诸人,多途掊客,皆报其厌饫者,而八十名塘长安能给之,不得不分给各甲,各甲细户鬻田房,鬻子女以应之,犹以为未足也”,而劳费横出,朘削民生,所以,人们都称当“塘长为小充军”。(82)崇祯十四年松江府更发生了特大奇闻。史载:“一塘长开挑不力,疁令谢即秦家桥上北岸予杖三十,顷之亡。其妻抚尸坐道旁,日夜惨哭,行路凄恻,令亦悯之。”(83)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惨案。
2.塘长扰民
塘长本来是中等徭役,但由于塘长的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故作威福,或与胥吏为奸,也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不小的扰害与灾难。
(1)玩忽职守。江南地区水利为重,州县既有正官,又各设水利官相佐,但明中叶以后水利大坏,正官不理职,却滥受词状,怂恿胥吏科扰诛求。塘长欺上瞒下,害国害民。“只图速递满呈,纵容夫役,堆泥滩边岸,或以浮土帮岸补缺,甚有挑浅填深。如官来看河,只见岸新水平,便说工完,一遇浑潮大雨,冲洗新土复归旧河,名开实塞”(84)。这是明目张胆地损害国家,坑害百姓,沿江沿河的无数生灵往往毁于这些玩忽职守者手中。
(2)受贿免差。江南水利最关民命,高则浚河,低则筑岸。塘长本应督业主租户出夫修圩、治河,但有些塘长与泥头、胥吏勾结,受贿免差。以华亭县为例,“概县塘长八十名,受贿免差则应役者少,役少而费益增,此点差之弊也”(85)。明人万任对塘长受贿免差做了很深刻的揭露。万任说:“塘长受贿则究法滥免,当赋五夫者止赋二赋三,当赋三夫者止赋一赋二。于是,人少工多,不容不浮派乎贫人。当升一丈者暗加五、六尺,人心不甘,益藐塘长,虽强事畚锸不过苟且塞责,此水政之大病也。”(86)
(3)胥吏为奸。塘长与胥吏朋比为奸,在明代后期是司空见惯的事。万历间华亭知县聂绍昌揭露说:“往年之弊,坐在法无画一,或差或停,任意行止,或轻或重,任意派拨。于是,奸胥窟穴其中,塘长该年精神不用之于浚筑,而用之布置百姓之脂膏,不尽之于河岸而尽之使费,此一大弊也。”(87)明人钱允治也说:“近年穷苦救死不赡,不遑修理,故田圩尽坏而水灾加甚。国家额设塘长正为圩岸计也,今则水利官于塘役则常例是急,塘役于田户则科敛需索为务。”(88)
(4)贿买虚设。塘长是一种徭役,但也有人愿意当。工部郎中朱衮揭露说;“有等营充之人,或指馈送农官,科敛图圩,或假开河筑塘,卖索夫役。”(89)松江府同知孙应昆也说:“豪有力者讨塘长自为用。”(90)花钱买差徭,能获多大利?有什么好处,尚不清楚,但无利是没有人干的。有的地方既无官塘,也无圩岸,塘长之役也裁革已久,但塘长所费依然需要支付。塘长完全成了虚设,此等“以遗民害,久宜裁革”(91)。明代塘长虽然时兴时革,但作为一种徭役制度,还是贯穿了有明一代,就是到了清代,塘长仍然发挥着它应发挥的作用。
注 释
①吴静山:《吴淞江》第1页。
②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见张国维《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③陈仁锡:《围田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④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1。
⑤《明史》卷88,《河渠志·直省水利》。
⑥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⑦沈《塘长圩长论》,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1,《论》。
⑧正德《松江府志》卷6,《徭役》。
⑨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徭役》。
⑩万历《青浦县志》卷2,《里甲》。
(11)康熙《嘉定县志》卷4,《役法沿革》。
(12)光绪《嘉定县志》卷4,《役目》。
(13)崇祯《常熟县志》卷3,《赋役志》。
(1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0,《江南十八·兴化县水利》。
(15)吴韶:《水利修圩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16)(17)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
(18)嘉靖《江阴县志》卷5,《徭役》。
(19)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20)聂绍昌:《浚筑成规工册工草式》,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6,《水利下》。
(21)夏原吉:《踏车叹》,见康熙《松江府志》卷51,《祥异》。
(22)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诏令》。
(23)弘治《常熟县志》卷3,《差役》。
(2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5,《江南三·历代水利》。
(25)王福徵:《详定役米碑略》,见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
(26)史鉴:《吴江水利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27)吴:《开挑吴淞江禁约》,见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28)聂绍昌:《条上浚筑事宜中》,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29)范濂:《云间据目抄》卷4,《赋役》。
(30)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下·徭役》。
(31)万历《青浦县志》卷2,《里甲》。
(32)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一,《钱粮积弊》。
(33)林文沛:《治田条约》,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34)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35)陈秉忠:《开浚吴淞江事宜经费条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36)林应训:《治田六事》,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37)乾隆《娄县志》卷7,《徭役》。
(38)万历《嘉兴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
(39)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塘长修筑事宜》。
(40)陈仁锡:《围田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41)徐光启:《农政全书》卷14,《水利》。
(42)张内蕴:《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43)万任:《嘉定县开河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44)吴瑞:《浚吴淞江苏、松二府牒》,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45)王一言:《请浚吴江长桥两滩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46)聂绍昌:《条上浚筑事宜申》,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47)康熙《嘉定县志》卷4,《役法沿革》。
(48)冯叔吉:《开浚吴淞江呈文》,见《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49)冯叔吉:《开浚白港条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0)颜如环:《分理水利条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51)聂绍昌:《条上浚筑事宜申》,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2)林应训:《治田六事》,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3)周孔政:《浚筑河圩公移》,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6,《水利下》。
(54)姚文灏:《治田条约》,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55)林应训:《治田六事》,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56)张内蕴:《东南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57)毛节卿:《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58)光绪《奉贤县志》卷3,《赋役志》。
(59)姚汉源:《中国水利史纲要》,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第364页。
(60)林应训:《治田六事》,见《三吴水考》卷14,《水田考》。
(61)徐门肇:《建练湖公庄记》,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5,《记》。
(62)冯叔吉:《长桥滩工完疏》,见《山吴水考》卷12,《奏疏考》。
(63)王应鹏:《申议四事》,见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条议》。
(64)林应训:《治田六事》,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65)蔡乾:《申饬水利须知案验》,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66)王应鹏:《申议四事》,见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争议》。
(67)《修复练湖疏》,见《三吴水考》卷11,《奏疏考》。
(68)朱衮:《朱郎中条议》,见《三吴水考》卷13,《水移考》。
(69)万历《无锡县志》卷8,《食货志二·役法》。
(70)陆自严:《救荒八议》,见康熙《归安县志》卷9,《条奏纪》。
(71)吴震履:《五茸志逸随笔》卷1。
(72)康熙《嘉定县志》卷4,《役法沿革》。
(73)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
(74)陈仁锡:《围田议》,见《吴中水利圭书》卷26,《议》。
(75)同治《上海县志》卷7,《役法》。
(76)章允儒:《议略》,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77)吴尔成:《水田修浚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78)万任:《嘉定县开河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7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长》。
(80)乾隆《奉贤县志》卷4,《徭役》。
(81)叶梦珠:《阅世编》卷1,《水利》。
(82)郑友元:《塘长议》,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长》。
(83)汪永安,《紫堤村志》卷2,《疏浚》。
(84)毛节卿:《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2,《议》。
(85)郑友元:《塘长议》,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长》。
(86)万任:《嘉定县开河说》,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说》。
(87)聂绍昌,《条上浚事宜中》,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6,《公移》。
(88)钱允治:《长洲县水利议》,见《吴中水利全书》卷20,《公移》。
(89)朱衮:《水利兴革事宜条约》,见《吴中水利全书》卷15,《公移》。
(90)孙应昆:《条议略》,见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91)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一,《开河修塘》。
明代福建的户籍失控与民间私例
陈支平
中国历史上土田与赋税的不实与人口的失控,已经引起史学界的普遍重视。自明代以来,中央政府想尽办法试图有效地控制民间的土田与丁口,以保证赋税与徭役的征收。明初朱元璋制定了以黄册和鱼鳞图册为基础的户籍土田管理制度,所谓“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①故一般研究者多认为朱元璋推行里甲、黄册制度,全国户口基本都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
学者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其所依据的研究资料,是以“官书”的记载为主。笔者近年来因研究地方家族社会史的关系,翻阅了许多福建族谱,获见了一些有关明代福建民间户籍的资料,这些资料虽然比较零散,却反映了自明初以来福建的民间户籍管理始终是十分松散的。下面,笔者便根据这些族谱的资料,对明代福建民间户籍的登记管理与转移这两个问题,作一区域性的探索。
一
从福建地方志的记载看,明初福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户籍的登记及黄册制度的推行,主要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沿袭宋元旧册,二是由民间自报。如《晋江县志》云:“晋江县宋分五乡统二十三里,元分在城为三隅,改乡及里为四十二都,共统一百三十五图,图中各十甲。明因之。”②《古田县志》云:“县在宋置四乡领十三里,元析为四十八都,城内五保,外四十三都,统图五十有九。明因之。”③《龙溪县志》云:“邑户口登耗史志无考,国(明代)初定闽中,即令民以户口自实。”④《海澄县志》云:“明初定闽中,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之式。”⑤相类似的地方志记载很多,不赘引。
由于明初福建在进行户籍登记时采取了沿袭宋元旧册与民间自实的办法,这就使明初福建地区的户籍管理及黄册制度,在其施行之初便己产生了两种弊端:一是把宋元时期某些户籍不实的现象保存了下来;二是“令民自实”的户籍登记办法,为民间隐瞒户口提供了方便之门。
正因为如此,明初福建的许多家族,便利用“户口自实”的机会,想方设法隐瞒户口,一个偌大的家族,往往仅以一户、二户上报,编入黄册,应役当差。先举漳州府南靖县庄氏家族的情景为例。
南靖奎洋庄氏开基于元代,始祖为三郎公,原为广东大埔县人,27岁时入赘于南靖永丰里长安保下龟洋(奎洋)村朱氏,生儿育女。至明代洪武年间,地方政府“令民以户口自实”,庄氏家族即以一户入籍登记,随意起用“守全”为户名,族中并无“守全”其人。族谱记云“龟洋者,吾宗桑梓之乡也,自始祖三郎公从广之狮子口乔居此地,室朱家故男妇何氏,遂肇基焉。……必文公之初,治属大明洪武即位,立籍为南胜县永丰宰,后改南靖县,应当五甲里役,……为守全户。”⑥传至明万历年间,庄氏家庭已传衍十一代,族众已达数百人,俨然奎洋一大族,但其在政府中的户籍,依然是“守全”一户,“自必文而下十代,户籍无异”。⑦
万历初年,大学生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清理田地赋役,南靖知县曾球看到庄姓“丁多族大”,始把庄姓另分出一户,顶替同里的一名外姓逃亡户,该族谱《龟洋庄家世代居处贯籍异同记》载云:“至万历元年(1573),半县知县曾球审本族丁多族大,遂拨长房良茂派望宾,顶替陈士昭四甲里役(为望宾户),其第二房良盛派、塘后房、垅头房仍旧承当本户五甲里役(为守全户),盖自是户籍已分矣。”⑧族谱《宗族大事》亦纪云:“万历元年,知县曾球,以庄姓丁多族大,派三世阳平公派下,长房良茂为望宾户,顶替陈士昭第四甲里役,其余二、三、四、五房仍为守泉(全)户。”⑨
永安余氏家族在明代仅承担一甲的户役,“只充六甲”,一直到清代康熙年间整顿赋役,县令袁植才把该家族中的另一部分族众“金户丁余明等充八甲黄显镇一半”,并共同使用“户名余安隆”。⑩一直到清代后期,余氏家族人口多达数千人,仍然是以这一甲半的花户名称与官府发生联系,整个家庭的田地人了均在这一甲半在册的地丁花户掩护下,逃脱于官府的控制之外。
永春荣华郑氏家族,在明初编定黄册制度时,亦仅以一户入籍,“有明之初,朝廷编定民间户口赋役,……我仁六公充当四五都一甲(甲首),值壬年策应公务”,一直到清代鼎革,依然如故,“依明制编户籍,吾族仍一甲之班”。其间虽然户役策应屡有变故,赋役负担也随着政治局势的变更而轻重不一,但该家族在官府户籍上的名字,则始终是一个伪托之名,并无实人,“自古及今,大造编审,未有增减,户头易名,难以详载。……户名今称郑泰矣,嗣后又再易郑雄。”(11)
邵武县黄氏家族,在明初入户籍时,也是一个甲首户,所谓“我祖富五公始去建阳、家邵武,户籍四都一图十甲,于是里役起矣。”传了五世以后,子孙众多,有裔孙“康七公徒勋潭,产寄五都龚氏户,其子黄恭保遂又在五都八甲入籍,”这样到了明代后期,黄氏家族分别在四都一图四甲和五都八甲入籍了两个甲首户,从而包办了整个家庭对于官府的各种联系。入清以后,官府试图对户籍赋役进行某些整顿,黄氏家族则自行调整,把迁移至五都八甲的一部分族人又庇荫于四都一图十甲之内,“(康七派下)黄应相等承本宗黄隆旺、得九、康富扯入一图十甲进户,五都勋潭依旧有四房承顶一图八甲蓬下丁差。”(12)官府对于家族内部户籍的调整毫无办法。
南靖张氏家族,自宋末由闽西迁至南靖,繁衍至明代,子孙已经分居于石桥、河坑、校溪等村落,但在明初入籍时,“以户名张世聪隶籍永一图九甲,世应门户,唯渠是问”,其后族众子孙虽然仍然不断有人迁进迁出,但共守这一户役,却是始终不变,“吾族通同承差,向无异言”。由于族人分居各处,应役承差颇为不便,于是该家族又把本族迁居于不同地方的族人又分成若干“分户”,“盖因住居星散,里役拖累,乃各分户石桥长南,分户万南坑,分户万河桥溪。”(13)从这分户的情景,我们可以窥见该家族在官府入籍的户名掩护下,有众多的族人逃脱于官府的管理之外。
闽东霞浦陈氏家族,东晋时从中原迁浙江,宋末从浙东迁福建,至明代时已枝分四房,分称杨梅、东山、英川、斜滩四祠,即一族分居四处。明初立籍,仅立一户曰“永户”,族谱称“自祖宋开创以来,不知几经播迁,栉风沐雨,立成万代规模,户开永户,排列九甲,境号圭峰。”因该族人多势众,历任九甲里长。至明代后期,闽东霞浦一带官籍中的户口不但未能增加,反而有所递减,一些里甲进行合并应役。本来陈氏家族处于明代太平之世,族人仍有发展,但里甲合并后,陈氏家族的“永户”与缪姓明充九甲里长,反而比明初的户役负担更加减少,故族谱称“为之后世须念先世功勋,而缵成勿失以无忘本始焉。”(14)
有些家庭在官府册籍中登记的户名,不仅荫庇了家族内部的许多族人,而且还可以荫庇一些外姓的依附人口,如惠安骆氏家族,自宋末元初迁入该地,在迁移之时,有随迁仆人黄来保、杨成安、朱长安等,依附于骆氏家族。明初编定里甲黄册时,骆氏家族入籍二十二都玉埕里、云头村等地,黄、杨、朱三姓奴仆便荫庇于骆氏家族的户籍之下,“随迁养男黄来保、杨成安、朱长安,俱收入籍,共支户役。”(15)
再如龙岩县的谢氏家族,明初入籍十四都二甲,官册上的户籍名称为“阳高”户,三世祖谢秉诚先妻早逝,续娶林氏,带来两个外姓(先夫)之子,成年后附籍于“阳高”户。数传之后,这两个林姓后裔渐次发达,子孙不少,但终明之世,这些林姓子孙依然附寄于谢氏的“阳高”户之下,共承门役。(16)
明代福建民间各地家族、乡族对于户口的隐瞒,自然使官府里甲黄册里的人口数量大大少于民间的实际人口。嘉靖、万历之际,广东人叶春及在福建惠安县任知县,编写了《惠安政书》一书,书中详载惠安县各都图里甲的位置、自然村落以及在册的户口人丁数字。根据这里的资料,我们可以惊奇地发现,明代惠安县各自然村落与人口的数量是何等的不协调。下面,我们把有关数字列表如下:(17)
从上表可以看出,明代福建惠安县除城厢外,共有自然村落809个,原管户数3682户,扣除绝户,至嘉靖年间还剩3165户,平均每个自然村落的居民仅3.9户。这个数字殊难令人相信。实际上,一个自然村落的居民户数仅为3—4户,那么就失去了这个自然村落存在的心要性。更何况自然村落有大有小,如果某一部内有几个居民比较集中的自然村落,那么其他自然村落的居民就只能是负数了。因此,以常理推论,每一个自然村落的平均居民数,至少应当在10户人家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曾经把《惠安政书》中所载的明代惠安的自然村落与现在惠安的自然村落作了对照,竟然发现现在惠安县的自然村落分布与明代的自然村落分布基本相同,大部分明代自然村落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这也就是说,至少到了明代,惠安县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化的居民聚居村落,而比较固定化的居民聚居村落的存在,就意味着居民的繁衍安居已经形成规模,绝非那种随时迁移的临时居住点那样变化不定。
笔者曾经到过上表所示的自然村落平均居民户数较少的惠安北部十一、十二、十三都作过实地调查,根据所搜集到的这一带的几种族谱记载看,则官府记载的户口数字与族谱记载的族人数字相差很大。十一、十二、十二都现属惠安县南浦乡,居民以陈、林、潘、吴、柯、王诸姓为多。笔者翻阅了当地的《玉湖陈氏族谱》,系宋代由莆田迁入此地,至明代嘉靖、万历年间,陈氏族人分布在添奇铺的东陈、东张、南庄、大路、岭头、前涂等自然村落,共分七大房,户数(男丁)二百余。(18)仅此一姓,其户数就与十一、十二、十三都官府在籍的户数相等。其他如龙兴铺的东吴、海尾村,为吴姓聚居地,至明代嘉靖、万历年间约有户数六十余;添奇铺的潘盾,为潘姓聚居地,嘉、万年间有族人六十余户。龙兴铺的磁窑、上仓、下窑等自然村,为林姓的聚居地,嘉、万年问有族人百余户。(19)而在《惠安政书》中所载,十一、十二、十三这三都的原管户口仅157户,而自然村落达58个,平均每个自然村落仅2.2户。公、私文献中关于户籍记载的差异实在专人吃惊。
惠安县其他地方也都有类似的情况,据笔者所见到的族谱,如十都仙塘铺的沙格村,是明末兵部左侍郎王忠孝的家族,明亡,王忠孝随郑成功入台,是当时著名的忠愤之士。沙格王氏亦是自宋代迁居的,至明代后期王忠孝时已传十四代,族人已达百户,且有不少入泮出仕者。(20)九都峰前村,是刘氏家族的聚居地,也是宋代迁入的,明末清初战乱时,该家族被迫迁界而分移各地,据云有族人数百。(21)二十二都埕边的骆氏家族,宋末迁居入闽,至明代万历年间已繁衍十余代,并分居云头、下洋、张坂、前埔、文笔山等自然村落,族众已达二百余户。(22)
从这些族谱的资料看,民间文献与官府在籍的户口数字差别很大,当然以上这些姓氏可以算是惠安县的大族,敌人口比较兴旺,情况可能比较特殊,但由此可以推见民间在官府登记的户籍与民间的实际户口有较大的差距。根据笔者比较保守估计,明代惠安县各个自然村落的平均居民数至少应在10户以上,而官府在册的户藉仅3.9户,则明代福建民间的实际户口可能是里甲黄册户口的三倍以上。
二
由于明代福建的里甲户籍与民间实在户口差距甚远,里甲户籍实际上变成了民间向政府纳税应役的一种代号而已,政府册籍中登记的名字,或者根本没有其人,或者已经去世几十年以至数百年,他们的子孙依然沿用着祖先的名字。因为这些所谓户名的作用,仅在于与地方官府产生赋税徭役的联系,是否真实姓名并不重要。再者,民间百姓与官府打交道,总是麻烦者多,获益者少,这样的联系,自然还是淡薄模糊些好。在册的名称越是脱离现实,反而对于摆脱官府的束缚更为有利。在这种社会环境和实际利益的驱动下,自明代以来福建民间的在册户籍自然日益虚假化。在册户籍名称,可能是姓张,但实际纳税人可能是姓李、陈、王以及其他什么姓氏;在册户籍是一个家庭单位,但其纳税人往往是两个以上的家庭,甚至整个家族或整个乡村。同一个姓氏的若干个家庭可以合用一个户籍名称,几个不同姓氏的若干个家庭也可以合用一个户籍名称。从而导致里甲涣散,户口不清,地方官府赖于征收赋税徭役的依据变得越来越模糊,赋税徭役难以落实,正如地方志所记载:“纳户无花名清册,田赋无鱼鳞底簿,惟任诸里班自催自纳,有司官但凭总簿征粮,差催里班而已,并不见纳户为谁,其中包揽、诡寄、侵占、告讦、以巧欺愚、那重躲轻、奸弊百出。”(23)“里甲未均,每一甲为一姓所据,实在界田完整者不下数十人,而册开花户殊寥寥也。”(24)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清代后期依然如此,并有加剧的趋向。道光年间任诏安知县的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国家维正之供,全重鱼鳞实征册一书。诏邑不然,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为许、为陈、为林,田不知其几千亩也,丁不知其几万户也,族传止一、二总户名入官,如廖文兴、廖日新、许力发、许式甫是也。更有因隐避役徭,数姓合立一户,如李、林等户合为关世贤,叶、赵等户合赵建兴是也。”(25)另一位在清代后期担任过漳州地方官的张集馨亦指出福建的纳粮之弊:“府属地丁收纳,总不过六分数。余细按其故,民间买卖田土,向不过拨;衙门粮册,皆是虚名,多系前明人名字。如今税契,则民间转为奇。官若据案核办,必有殴差拒捕诸患。……是以每年交纳分数,有减无增。”(26)
正因为明代以来官府在册的户口田地与民间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官府无法对民间户口田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只能对各地的赋役采取维持“原额”的办法。于是,民间的户籍和赋役日益呈现世袭化和定额化的趋向。地方家族或乡族为了统筹安排本家族的纳税应役,往往必须对本家族、本乡族所承担的赋税徭役重新摊派。如上述南靖县奎洋乡的庄氏家族,明初阖族在官府登记入籍一户为守全户,明万历年间又分发一户为望宾户。于是该家族又把望宾户的应役分为元、亨、利、贞四催,由长房派下子孙轮流承当,“本兴、本道共当元催户役;本隆长子、次子二房共当亨催户役;本隆四于、六子二房共当利催户役;敬义派下与本隆五子、七子合为贞催共当户役。夫星罗宿布,枝派虽蕃而根源同出,类聚群分,户籍纵异而谱系皆同。后之览者宁不历历可考乎。”(27)《永安余氏家谱》记载该家族明万历年间分配各房轮充应役的情景云:(万历)四十年邑令王公良臣详请上司每户额派十丁,不论故绝,永为定式。吾族祖里六甲,……六甲现役祖制分作三股轮充,仲荣公与子信公房一次,仲敬公与均禄公房一次,仲达公房与九公房一次,周而复始。”(28)
南靖和溪张氏家族,至明代时族人已经分成好几个聚居村落,但在官府的册籍中却仍然是“一图九甲”的甲首,数年轮充一年户役,为了使这一年户役均平分摊于该家族的各房各地族人,他们不但把各房各地的族众又分成几个“分户”,同时对于各分户应承担的户役进行重新分配,“石桥、河坑二房共坐二百三十七日,校溪一房坐七十日”,另外他们还拥有一些“附甲”,也根据人口情况分摊部分户役,“奎坑船场璩姓坐二十四日,清水塘上南丘姓坐二十四日,半天罗姓坐五日。”(29)有些家族则在族内设立公役田、门户田,以这些公役田、门户田的租钱收入来支付官府的赋税差徭。如泉州梅溪陈氏家族,明代中叶设五班里正公田,“一班二班之田各百余亩,三班四班之田各六十余亩,五班之田则八十余亩,大约诸子姓所以充里正一岁之费者,皆是物也。”(30)邵武四都黄氏家族,在明代购置祭祀田产时就规定,“陈祭祀外,其余为赡十甲里役之用,……而管年岁有豁谷,料理厅、县图差新班之事。……凡安粮之户,概不用钱。”(31)家族内部对于赋役应纳的统筹安排和再摊派,使得官府的钱粮户口册籍与民间实际人口、田土之间的距离更加遥远。
明代福建户籍与民间实际户口的日益脱离,反映了民间家族、乡族对于官府纳税应役等社会责任的抗拒与推卸,但在另一方面,官府户籍又是一种社会地位的体现,如果一个家族或乡族未能在官府的册籍上入户,那也就意味着这个家族或乡族并没有取得社会上的合法地位。因此,官府户籍对于民间家庭、家族来讲,既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当官府苛征暴敛时,沉重的赋税可能给户籍上的“花户”及其背后的家庭带来难堪的负担,但在平常的日子里,家族在地方上的声誉与行为,居民们的入泮应试,以及赈济蠲免等等,又无不与户籍相联系,尤其是那些丁多族众或者有权有势的大家巨族,甚至可以利用自己的户籍来荫蔽和压迫其他没有取得户籍的弱族贫民。在这种情况下,福建民间与户籍的关系,不仅仅只是与官府的关系,在家族与家族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往往出现对于官府户籍进行私下交易的现象。先看永春县成化年间的“承当甲首合同字”:
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处田土稀少,后来永春县六部住耕田土。今蒙造册,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三而言议,将伊洪山门口拢秧蔗等段计田粮八十亩,该年租一百二十硕,载米四硕二斗,并废寺地山林,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反悔。如是出办不前,或子孙不能承当粮差,累负里长,将田业退还,不敢变卖,如有变卖,执合同当官告理,甘当情罪。恐口无凭,立合同一纸付里长收执者。
成化七年十二月 日
承当甲首人康福成
作中人谢智明
代书人欧尾发(32)
这是安溪人康福成兄弟投充于永春县六七都九甲里长陈贵二班下为甲首的合同书。从官府的制度上说,甲首入籍应当与官府发生关系,但在这里,却是陈氏家族的里长私下让外地人康氏兄弟顶替“陈佛成户额”,并规定“永为子孙理纳户役”。(33)
由于民间对于户籍可以私下交易,这一方面虽然使官府的册籍更加混乱,另一方面则又难免在民间引起户籍问题的纠纷,如连城县四堡乡的《邹氏族谱》记载该族的户籍,“礼崇公于正德七年原在本里本图,分出承立邹叶文公原顶四图十甲内班甲首、同姓异宗小邹军户里长。……后因小邹绝军(勾补),几累倾家。叶嵩伯公父子袖手旁观,不用半文,曾言永当十甲甲首,誓不当十里里长。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违父命,复言十里(里长)伊亦有分,要得顶当,挽生员马怀芹、马肖乐编立合同,冒名篡顶三番。至隆庆六年,方换廷梅名字顶户,吾家自顶四图四甲里长也。”(34)这是里长被同姓异宗所篡顶的例子。华安良村《黄氏族谱》的例子则相反,黄氏与当地柯姓在明初立籍时,原先二姓合为一甲,“承当粮差、理纳户役无异”,到明代后期,柯姓子孙日渐衰微,“累负里长赔纳”,双方争执多年,后经“公亲蔡良官等,今两违俱系亲谊,从中调处,息事宁人,由黄继宗边承充本甲里长,柯麻极边认为附甲,帮同策应公务,的是两厢情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合同字二纸各执为照。”(35)永春《荣华郑氏族谱》也有关于户籍纠纷的记载,“洪武初年,……我族产米视他甲倍多,乃列我郑姓四五都一甲,”其后景山李姓、大帽刘姓及溪头张姓均为附甲。“继后李姓灭亡,柯姓接缺,……大帽刘姓亦遂不亡,张姓不能胜任。我郑正甲自为秋祭,张姓帮办。”后来冒名顶充的柯姓逐渐发达,意图反客为主,自称正甲。郑氏族人不得不诉诸公堂,终于保住了正甲的地位。(36)
南靖《张氏族谱》收录一组有关户籍的文书亦饶有意味。张氏家族有几户族人原附在李姓里甲内,屡遭李姓苛待,不得已只好从李姓里甲内脱离出来,回到自己家族内归宗入户。该族谱载其事由云:“溯公与廷清,为人不避强横,不畏势利,惟义之所在可行则行而已。昔因德聪公迁移大高溪,住居星散,里役拖累,合户于油坑甲首李余旺,屡被刁难,不堪其苦。公等兄弟思石桥得系亲族,引得九甲里长张祖鉴公备询本县主报告归宗合户。李盛深乃是奸狡之徒,思我德聪公父子收报在册年久不愿改还,各执告争不能归结。后对城隍炉前明誓,琛心因此悔悟,知非情愿,将户口丁米改还本宗兴鉴公,共当正役,随立退批,完了此案。”因为张氏族人附在李姓里甲内,李姓可以利用户籍刁难苛索张氏族人,故张氏族人要脱离该里甲,影响了李姓的一些利益,双方经过多方交涉,许诺补偿,最后请出神明,立誓签约:
嘉靖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是日请得石桥丰稳堂蛇岳王公、高溪本境髻石民主公王,大作证明,祝愿门户三股照坐,无敢抵推。日后子孙如敢忘背,众神谴责。若私改此愿者,烛大似松,果大如山,同心协力,忧患相恤,天神庇佑,富贵昌盛。
李盛琛退批
永丰里油坑住人李盛琛等因张德联男普寿移居大高溪,收报李余旺户内甲首,张养仔合户当差。同张荣鉴编替余梯里长,各词到县具告张廷旺归宗。琛等思父子收执在册,年久不愿改还,各执告争。今因本县官出不候未及归结,各自悔心。李盛琛自愿写立誓章,看令廷清、荣鉴就对城隍炉前盟誓得系亲族愿将户口丁米退还,荣鉴收执入户,共当里长正役,免致互争。荣鉴、廷清思无凭证,李盛琛等随立退批付荣鉴为照。随李盛琛写立誓章付廷清等城隍炉前果盟,琛等无言。自今以后,户籍丁田还荣鉴收回,凭此定规。如有琛子孙刁难阻档,执批告官,甘受前罪。今人难信,立退批一纸付以为照。
嘉靖三十年七月 日 立退批字人 李盛琛 盛兴 盛俊
中人 陈智结 林甫承 吴国相
张廷旺、廷清等人虽然与李姓里甲脱离关系,认祖归宗,但要在本族入户,同样也会影响到族内户籍责任与权利的再分配,所以在与李姓签立退批字之后,张氏族内又签订了张廷旺、廷清入户及帮同承当户役的合同,该合同文如下:
立合同字人张廷旺、张廷清等,租出居住高溪,数世迷失,现当李盛琛户内甲首,屡被刁难。旺、清兄弟引得石桥张祖鉴一图九甲里长,告断回祖共宗。鉴户内有张廷辉逃移外出久年,清等情愿与鉴结立发誓本县官公衙门外告状,使用银两二家平出。鉴户内军民二役官丁十八丁,鉴当二股官丁十二丁,清等应当一股官丁六丁,不管兴旺,俱作三股,门户在县主人与福洲镇衙军籍来乡以作三股科取,十年大役日子均派共事,鉴子孙日后不得多派较加,清子孙不敢背义忘恩等情。李盛琛相告,恐后廷长,要二股平出,不得反悔,今人难信,恐口无凭,立合同一样贰纸,各执为照。
证见公人:陈智结、丘高
立合同字人:张廷清、张廷旺、张祖鉴(37)
明代福建民间对于政府户籍赋役的私下交易和处理,并且形成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讲,比政府的黄册赋役册籍更具有约束力,而这种私例的流行,又更进一步使政府的赋税徭役失去有效的控制。明清时期,尽管有不少官员屡屡提出整顿户籍清理田土的呼吁,有些官吏还付诸实施,但从总的趋向而言,官府对于户口田土的整顿清理是失败的,官府对于民间的隐瞒户口田地是无能为力的,在保证赋役“原额”征收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官府对于民间户籍的私下管理、交易及转移等现象,只能是听之任之。而从福建民间士大夫的立场,也大多认为官府征收赋役,还是维持现状为好。万历年间晋江县令彭国光曾认真遵奉大学士张居正的“方田之令”,切实丈量最终导致加赋,结果为许多福建官吏士民引以为戒,《福建通志》载云:“万历十年朝廷下方田之令,泉惠安、安溪二邑第均拥浮粮于业户而已。晋江令彭国光励精集事,履亩定则,一概丈量洒派,计溢额一千四百八十顷有奇,而产米亦增五分之二,即洒浮粮而均摊之,不至是也。人始谓惠安、安溪之士民有远虑先见焉。”(38)明末清初时人李世熊在编修《宁化县志》时,也引述前人所谓在籍人口减少固然不好,但搜增人口亦属不智,应当以基本保持现状为妥的议论,他说:
顾自洪武以来,虽兵凶时有,未如西北之惨也,乃生养三百年,终不能望元季兵烫之余,而盈于洪武二十四年之数者,何也?岂逋移脱漏不可举欤?抑消长相因,死生相胜,人事不能胜气数欤?夫王成增饰户口以希封爵,史臣颂未终而谴随之。盖税意求增,在王博赫名,而民间之诒累也以世。即云实数,害且与虚冒者等,此固仁人所为搁笔也。岂晚近有司,宜鉴于此,稍补凋耗即已欤。十年编审,但验粮多寡,为丁之损益,虚籍姓名,皆非实数矣。(39)
地方士绅的这种言论,也反映了明代以来政府对于民间户口田地赋税徭役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的趋势。然而这一趋势的形成,无疑是中国自宋元以来的国家管理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致,因此笔者一贯认为,所谓“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政体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专制的国家政体”,但至少从宋元以来,特别是明清时代,国家的财政与经济是松散与无序的,国家政权无法对经济实行集权专制。
注 释
①《明史》卷78,《食货志二》。
②乾隆《晋江县志》卷1,《舆地志·都里》。
③乾隆《古田县志》卷1,《乡都》。
④嘉靖《尤溪县志》卷4,《田赋》。
⑤乾隆《海澄县志》卷4,《赋役上》。
⑥、⑦、⑧《南靖县庄姓源流》,载瘴州市氏族渊源研究会、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漳州氏族源流汇编》第1辑,第7—8页,1992年元月印行。
⑨《奎洋庄氏族谱》不分卷,复印本现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
⑩民国永安《重修余氏族谱》,《赋役志》。
(11)(36)永春《荣华郑氏族谱》,不分卷手抄本。
(12)光绪邵武《黄氏族谱》,卷15,《户役志》;附录《归户合约》。
(13)南靖《张氏族谱》,不分卷手抄本,复印本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
(14)民国《霞邑英川陈氏族谱》卷首,《迁播源流考》。
(15)崇祯《惠安龙山骆氏族谱》,《忿词》,不分卷手抄本。
(16)龙岩《阳高户谢氏族谱》卷首,《源流》。
(17)叶春及:《安惠政书》四至八,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8)《颍川玉湖陈氏族谱》,《世系图》,1991年重修本。
(19)以上见东吴《吴氏族谱》,《世系》,1990年修;《九牧林氏宗谱》,《世系图》;《潘氏族谱》手抄本不分卷。
(20)《沙格王氏宗谱》卷4,《王氏谱系》。
(21)《峰城刘氏族谱》卷首,《迁居考》。
(22)惠安玉埕《龙山骆氏族谱》,《世系》。
(23)康熙《平和县志》卷6,《赋役》。
(24)道光《尤岩州志》卷3,《赋役志》。
(25)陈盛韶:《问俗录》卷4,《诏安县》。
(26)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月版。
(27)庄吉星:《龟洋庄家世代居处贯籍异同记》,载《漳州氏族源流汇编》第1 辑,第8页。
(28)《永安余氏家谱》,《赋役志》。
(29)南靖《和溪张氏族谱》,不分卷手抄本。
(30)泉州《梅溪陈氏族谱》卷下,《里正公日记》。
(31)邵武《勋潭黄氏族谱》卷13,《祀恩志》。
(32)(33)引自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闽南契约文书综录》第81、80页。
(34)连城《邹氏族谱》卷34,《行实十二世》。
(35)华安《良村黄氏族谱》附卷,《契约》。
(37)以上合同文书均引自南靖《和溪张氏族谱》,不分卷手抄本,复印本现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
(38)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志》。
(39)康熙《宁化县志》卷3,《户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