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储值卡被盗刷的损失究竟应该谁承担

社会网编2023-03-12 07:012220

  21号10点多 准备在网上买交行理财,打开网银账户,发现资金有缺,查看明细,发现19日晚21点多有一笔29967.69元的资金显示被消费,打开明细一开显示是一堆英文的收款方和收款地址,顿时觉得有问题,直接去了楼下附近的交通银行光明支行去询问。

  银行营销部负责人接待的我,告知情况,拿出我的那张被盗刷的消储蓄卡及个人证件,通过银行窗口,立即拉出了这笔被盗消费的明细单。但明细单上除了用户名为一堆英文字母,及一个账号外,其它资料几乎为零。为保证我卡里剩余资金的安全,银行的工作人员帮我用内线电话冻结了账户。

  光明支行窗口告知,没有更多的信息可查,且对消费地址方式只能猜测为是泰国的异地消费,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在行内拨打了95559 咨询投诉电话,接线员听完我的陈述,告知需要三至五天去了解情况。

  21号11点半 去往我所住地址的管理辖区东胜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了案件。并给了我报案回执。

  21号 3 点多 接到开户行交行工作人员来电,说被告知已知道了我卡内资金被盗的消息,告知我,此信息已转送总行待查。

  22日 9点 东胜派出所告知此案归开户行所在派出所受理,(此储蓄卡是我于十多年前在镇海庄市附近的奔驰4s店就任市场经理时办理的) 他们将以邮寄形式将资料寄于庄市派出所。9点多 ,我又一次致电95559,询问调查的进度,回复为——没有进一步消息。

  22日11点 我抵达镇海庄市派出所再次报案,民警听明原委,再一次给我重新立了案,并给了我报案回执。

  22日2点 我决定去开户和银行进一步询问,原镇海庄市支行现已关闭,我一路导航搜寻,到了镇海市区内一家支行(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这是招宝山支行,我原先的庄市支行现在为骆驼支行),在柜台拉出近期的资金流水,想了解消费明细中所记录的“异交消费”,信息中显示我最近一次拿卡消费是四月中旬在南京墓园,给过世的爸爸办葬礼时的支付为异交消费,其它多为网上消费(十多年前还没有支付宝和微信之说,多是刷卡消费,而今,储值卡捆绑于支付宝和微信,)

  我还拉出了我在银行开通过的各项业务。

  22日 4点 因工作人员告知,权限限制,他们能看到的这笔被盗资金的流向及消费形式就仅限于光明支行拉出的这张明细单。我问是否可以总行去询问,工作人员说95559代表的就是总行。等待了一天,我再一次拨打95559,询问此笔款项为哪种形式支付,是网络还是刷卡或是其它,被告知为刷卡消费。我重复问了几此,可以确定吗,答复是肯定的。

  23日 13:00 再次致电95559,再次确认我的卡为刷卡行为,问及之前反馈问题的回复是,依然没有任何进展,同样的回复“为你催一下”。

  23日 13:30 致电 12345 说明情况 请求协助

  23日16时 网络查询到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电话87363721,致电后, 王经理(女)处说明情况,告知姓名/账号,帮我查了一下,“好想是泰国消费,不知道哪里,一堆英文字母,你近期有出境吗”完全没有更多的信息,被告知只能找开户行,(开户行在两日前致电于我,说转给呈给总行后,就再无讯息)王经理还告知,他们和其它支行,属于平级机构,(苦于状告无门)我询问其上一级部门时,她说那要看哪个部分负责,她也不知道,会帮我询问,留下了我的手机号码。

  23日晚8点多 交行分行负责人致电,(因接到银监会的问责)告知我,因为需要银联拉相关消费信息(此笔盗刷的 地点 形式 消费内容等具体信息),最快需要到5月30日才能出结果,且也可能需要再延后两到三日,且银监会给了他们十五天处理问题的时限。另,提出需要我配合通过出入境证明。

  24日早 考虑昨晚和银行方面的谈话,准备给对方一定的处理时间,按银监会给出的十五天时限来安排,九点到达骆驼法院,昨日下午的诉讼已经受理。考虑是否先撤诉,和法官交流,知悉等对方有处理了,撤诉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有结果再撤(随时可撤),不矛盾。

  24日 九点半左右 致电昨晚联系我的交行分行负责人 (座机 手机均未接,留言后收到回复)告知他 我昨天下午已将资料送抵法院,当时尚未受理,今天我准备先拿回诉讼材料,可法院已经立案,商讨过后,决定就暂时不撤诉,且告知十五天后,如果银行未能给出处理意见,只能走司法流程。

  据交行分行负责人说,他已打出了我储值卡今年的资金流水 说有几笔有疑似问题——就是指上月我爸爸去世 我在南京墓园的几笔消费(因为同样显示为异交消费) 说我密码有泄露嫌疑 我反问他 如果没有银行卡 就仅凭密码 我的资金就可以被盗吗? !

  25日 18点多 交行分行负责人 王斌 和我约下周一二见面谈一下进度 他提及银联那里具体的盗刷卡信息要到本月底才能有 且目前清楚我的卡是在post机上盗刷的 并要求我带上我及家人护照 我的身份证 储蓄卡 两次报案的回执 立案的回执的复应件都给到他 说是要递交总行

  29日上午九点多 第一次与交通银行负责人面对面的谈及此事。告知银联查出被盗刷地点在泰国曼谷 形式为pose机刷卡行为。(距23日,在银监会督促下,第一次有银行方负责人和我联系,有一周的时间,银联查出了这些) 被告知银联会继续查,此笔盗刷的金额具体购买了什么,要到六月十号左右才能查出。

  银监会当时也合理的给出15天,让银行出处理结果

  我做为受害者,已然被判定我的卡被盗刷,道理上说,银行应该去走处理流程,而这些和破案有关的细则问题,是不是不应该耽误处理(按理,银行确认后,就因给出处理意见,全款垫资给受害者,如果说款项需要流程,也应该是给出书面协议后,日期商定。这才是做为负责的态度)

  银行提出1 基本判定是因卡被复制 密码泄露而被盗刷;怀疑卡是上月在异地刷卡时被复制的,且不慎密码泄露(理由:之前长达半年的消费均为网络消费,均是无卡消费行为)

  个人质疑1 上月为爸爸办理丧事,在南京墓园刷过卡,如果仅是推测和怀疑,墓园管理处也和银行一样是正规的机构,没有证据,凭何推测那里被复制了卡片(如果被复制卡,不会是唯一作案的,是可查的);墓园那里也是正规的柜面操作,和银行柜面一样,为何质疑我密码的泄露;

  银行提出2 密码是被盗刷的关键(理由:猜测卡的密码只有三次的机会,之后将被锁卡)

  个人质疑2 密自问没有不当的操作适用密码,如果归咎一个大坏境不具备安全性,有这种防不胜防的安全隐患存在,那卡本身的安全性不是更应该有所提升。(刷卡需要卡及密码,缺一不可)

  银行提出3 银行辩驳,卡在境外消费,即使是芯片卡,刷的也是磁条的部分

  个人质疑3 那是不是说因为卡在境外环境的不安全性,被盗刷就理所当然。(没有处理不了的问题,只有没有去关注及处理,让问题愈演愈烈)被盗刷期间 我尚在丧期 且无出境;关键的是——境外刷卡,为何未能识别被复制的卡;(推说这是银行业的共同问题,问题就是问题,专业的机构既然和客户确定了储户协议关系,卡的不安全性而引发的责任就该承担)

  办卡为何,难道不是为了消费吗,防不胜防地被窃取密码,银行做为储户资金管理的委托方,就没有想过更好的补充措施吗(据悉,去年世纪东方就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老外婆餐厅消费时被复制卡片,被多起被盗刷案件)之后只做为偶发处理,没有做个相应的防范措施吗?

  银行提出4 银行方问我的诉求和最大容忍范围 (银行方说,之前老外婆餐厅涉及的受害者,以3比7的比例,个人和银行各承担了损失)

  个人质疑4 被盗刷,消费者还能有什么诉求?容忍范围?银行完全是从自身损失去考虑,无论一成还是三成,个人承担的损害难道是为自己信任银行而买一个教训吗?!如果3比7,是行业内默认了数值,我将承担约9000元的损失,我想知道这部分损失是为何而买单?)

  30日 银行负责人再次致电,因收到银监会的问责电话,希望继续以总行需要调查此笔盗刷资金究竟买了什么为由而延迟处理结果。

  (个人觉得:银行质疑可以去查证,无从查证就不该推卸自身资金监管不利的指责,究竟我的个人信息资料是如何泄露的)复制一张卡这么轻易吗?

  6月4日 致电骆驼法庭,询问为何十天了都未用任何通知。得到的回复是目前案件进入引调状态。致电银行方便,一上午没有回复,直至中午致电后,先是告知没有联系上总行,后是回复我,总行还在查资金的流向。

  所办储值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持卡者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银行发给持卡者的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使用者储蓄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他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盗刷造成讼争储值卡资金损失,说明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设施对储值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储值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有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常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其设备、操作平台不能识别伪卡,导致原告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一名持有交通银行储值卡已使用十余年的老客户,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很无助,很苦恼,更是气愤!刷卡消费如今还是常态,究竟卡还能不能用,怎么用,发生的问题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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