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非法扣押营运车辆进行敲诈勒索五万二千元(转载)
控诉人:
高其锋,男,身份证:41048219701301711
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庙村村民。
李建召,男,身份证:41048219811210383x,
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小陈村村民。
被控诉人:小屯镇企业委主任桂洪群
诉求:依法追究小屯镇企业委桂洪群非法长期扣押营运车辆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事由:
2019年10月6日,我们运营车辆豫DY6822和豫A7618Q两辆空车出现在小屯镇杨寨西村段,被汝州市小屯镇企业委非法扣押,剥夺我们车辆运营的权利,中断我们近百万元的使用权。
2019年10月8日,我收到汝州市水利局处罚决定书,声称我有采挖砂石的活动,处罚六千元整。试问我一辆运输大货车,怎么进行采挖活动?何况还是一辆空车,难道过路也犯法!?处罚也应合情合理啊!
但是我们想到这是我们的“父母官”做出的处罚,我们应该服从,毕竟做生意才是主要的,于是我们忍气吞声地交了罚款六千元。
谁料想,更狠更多的勒索来了,企业委又通知说,镇里让捐款两万元。但是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我们刚买了车,贷款还有很多没有还,怎么经得起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苛捐杂税?!
罚款不交,企业委就不放车。明明说是捐款,应该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但是不捐就是不放车。
至今一个月过去了,车仍然没有放。我们又找到小屯镇企业委。我们是2点半去的,但是门虚掩着,一直没人。等了将近半个小时,终于来了一个工作人员,名叫杨松发。他说:要想放车,必须到村庄去争取谅解书,并且交捐款两万元。当我们说这不合理时,他说:”这个我不能做主,也不是我的决定,应该去找镇领导王军涛。”原来幕后还有后台,但是不管后台是谁,都应该遵纪守法,都不应该敲诈勒索!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在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上都写着,除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扣留。
1、一般的比如:交、巡警部门、公路局(公路稽查)、城管部门(行政执法)、还有特殊部门(比如军队法务部门、督察部门等等)有权利扣车;
2、还有一些由于地方不同,管理机构上有些不同,有可能当地立法并授权给当地某些部门有交通警察的权限,那该部门就有权利。这个意义就和重庆高速路政不仅有路政权限也有交通警察的权限,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一样;
3、另外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7天内应当做出是否没收的决定,过期没有做出决定的,应当放车。
4、交通部门是具备了行政执法权力的,也就是说自己如果违反了交通法的话,那么对方可以直接扣押违法的车辆,到时候自己需要带上有效的证件,到交通部门去申请提车。
以上法律条文,无不宣示了汝州市小屯镇企业委违法,我们应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在“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大形势下,竟然有国家机关的久经考验的干部在顶风作浪,带头违法乱纪,坑害百姓,我们这些梦想贷款买车致富的普通老百姓,巨额捐款压头,运输不能干,每月还要借钱还车贷近肆万元,真是欲哭无泪,实在没有办法,才被迫走上了违背固有传统 “忍气吞声”而走上维权之路,希望各路朋友帮忙。
李建召13507622241
高其锋17094655777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