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有什么不同,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有什么不同,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他们都与征收活动有关,并且在实践中大家对这三者很容易混淆,傻傻分不清,但实际上,这三者的区别可大着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到底有啥不同。
征收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公众意见等各项工作。乡、镇政府,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非法定房屋征收主体,可别被忽悠了。
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县级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在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房屋征收部门设置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一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一个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在现有部门中,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的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可不是项小工程,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设备等都有限,承受大量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往往力不从心。为此,相关法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繁琐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是谁都可以当的,法律规定必须是非营利性单位。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征收主体,就像是公司里的董事长,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征收工作总体统筹规划,把握大方向;而征收部门,就像是公司里的中层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而征收实施主体,就像是公司里面的基层员工,加班加点,奋战在征收补偿工作的第一线。所以说,虽然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虽然看起来像是“三胞胎”,但是实际上差别可大着呢,千万不要傻傻分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