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一字之差,千里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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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随着房地产产值的爆发性增长,尤其是在大城市,一听说拆迁的相关新闻,不少农民朋友甚至高兴的合不拢嘴,毕竟,很多暴发户神话都是从拆迁开始的。
然而几家欢喜几家愁,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真的拆迁,“暴发户”的拆迁大部分都是政府购买,而不是原则意义上的拆迁,而且不少朋友还会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有些政府的征拆,实际上仅仅是征用而已。
何为征收,又何为征用?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聊。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赋予了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合法性,但同样的,补偿也必须合法,单看法条的话,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一连串的文字解释几乎相同,唯一的不同也是最大的不同则是在最后一句。
土地征收......在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强制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虽然不至于暴富!但是起码会有一笔不菲的小钱逍遥自在!
但是另一种,土地征用......在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
如果是这种的话,那么你能得到的会严重缩水,不过为了国家利益而言,我们也只能含泪接受!
法条也很清楚,土地征收虽然会让你发笔横财,但自此之后你将与这片地再无瓜葛,类似于国家买走,而土地征用则是让你摇身一变成为国家的房东,“我就租租会还你”,而且也有“租金”!
原则上,只要流程得当,依法推进并合法补偿,那么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是法定强制,老百姓在国家需求上很难有拒绝的权力,但这不代表我们就失去了去理力争的可能,毕竟,任何需求的前提,一定是合法!
如果不合法,我们依然有对征收征用方说“不”的权力!如何确定是否合法?这里在明律所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毕竟家对于很多人来说,存在的情感无法用金钱衡量。
那么我们可以据理力争的点都有哪些?首先是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最新土地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必须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亲自开具。
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掌握,所以村里乡里整个文件要征用你土地的,纯属无稽之谈,无权的,就完全不用理。
至于很多房地产商的拆迁补偿,并不能算作征拆,是采用的收购方式,也并不具有强制性,“爱卖不卖”是你的权力!
第二,相信也是所有人最关心的问题,赔偿是否到位,才是老百姓愿不愿意卖或“租”的核心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收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其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过一般会严格采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没有先补偿,那么持有人有权拒绝!
至于土地补偿费,一般将按照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如果三年内产了价值10万左右的大米,那么赔偿大概就是10万/3*6~10,折中的话大概就是赔偿25万左右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则是按照人口数计算,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每人安置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我们就以一个人算,那么还是10万三年的标准,此人将会获得10万/3*4~6,折中大概在16.6万左右。
不过有一个封顶标准,为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所以即使地再多,也是有上限的!
总的来说,土地征收也好土地征用也罢,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给予老百姓更好的生活,但如果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让人民群众寒了心,那将无异于本末倒置。
所以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据理力争!水虽载舟,覆舟亦然,希望每位有拆迁困扰的朋友,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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